文号:宁地税发[2005]183号 状态:有效 发文日期:2005/10/20
各市、县地方税务局,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各直属单位: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为股东个人购买汽车征收个人所得税的批复》(国税函[2005]364号)转发给你们,请按此规定执行。对企业为股东个人购买汽车并将车辆所有权办到股东个人名下时,在减去购买车辆价款的50%费用后的所得,按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
二○○五年十月二十日
国家税务总局
———————————————— 对应法规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为股东个人购买汽车征收个人所得税的批复》(国税函[2005]364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