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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分类-地方法规

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为股东个人购买汽车征收个人所得税的批复》的通知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3-01-19  浏览次数:231
核心提示:文号:宁地税发[2005]183号  状态:有效  发文日期:2005/10/20各市、县地方税务局,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各直属单位: 现将《
 
文号:宁地税发[2005]183号  状态:有效  发文日期:2005/10/20
 
各市、县地方税务局,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各直属单位: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为股东个人购买汽车征收个人所得税的批复》(国税函[2005]364号)转发给你们,请按此规定执行。对企业为股东个人购买汽车并将车辆所有权办到股东个人名下时,在减去购买车辆价款的50%费用后的所得,按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
 
                                             二○○五年十月二十日
 
                                             国家税务总局
 
 
———————————————— 对应法规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为股东个人购买汽车征收个人所得税的批复》(国税函[2005]36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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