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号:宁地税发[2005]193号 状态:有效 发文日期:2005/11/1
各市,县地方税务局、各市,县(区)国家税务局,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各征收单位、银川经济技术开发区国家税务局:
自治区财政厅《关于调整职工冬季取暖费补贴的通知》(宁财(行)发[2005]814号)文件下发后,各地纷纷反映,企业取暖费没有统一规定发放标准。经研究决定:按自治区财政厅《关于调整职工冬季取暖费补贴的通知》(宁财(行)发[2005]814号)文件规定发放行政事业单位职工的取暖费补贴免征个人所得税;企业给职工发放的取暖费补贴在1500元以内的,经自治区党委、政府任命(包括自治区国资委任命)的厅级企业领导人员发放的取暖费补贴在1800元以内的,按实际发放数免征个人所得税。单位给职工住宅免费(或低于当地取暖费50%)供暖,同时又发放取暖费补贴的,应并入当月个人工薪所得计征个人所得税。对缴纳企业所得税的企业、事业单位发放的取暖补贴,在上述规定标准内的,按实际发放数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二○○五年十一月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