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地地方税务局,省直属局,省小浪底直属局,济源市地方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房产税和土地使用税具体征税范围解释规定的通知》(国税发[1999]44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关于建制镇的征税范围,我省将按国税发[1999]44号文件履行报批手续,在新的规定出台前仍然按原规定执行。各市地对所属建制镇的征税及审批情况应进行一次调查,并将有关情况连同《全省建制镇房产税及土地使用税征税情况统计表》于5月15日前报送省局。
附件:全省建制镇房产税及土地使用税征税情况统计表
一九九九年四月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