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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分类-地方法规

河南省地方税务局土地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3-01-20  浏览次数:285
核心提示:时间: 2012年07月20日 第一条为了正确贯彻执行土地增值税的政策,加强征  收管理,促进我省经济的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无文号            发文时间:2012-07-20   

       第一条 为了正确贯彻执行土地增值税的政策,加强征收管理,促进我省经济的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以下简称《征管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以下简称《条例》、《细则》)和其它有关法规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在我省范围内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地上建筑物及其附着物(以下简称转让房地产)并取得收入的单位和个人,均为土地增值税的纳税义务人(以下简称纳税人),其有偿转让房地产的行为,应纳入本办法的管理,依法计算缴纳土地增值税。

第三条 土地增值税计算

土地增值税以纳税人房地产开发成本核算的最基本核算项目或核算对象为单位计算。土地增值税的征税对象是指转让房地产按规定计算取得增值额。

增值额:房地产——转让收入—扣除项目金额

应纳税额二增值额X适用税率—扣除项目金额X速算扣除系数

关于转让收入、扣除项目金额、适用税率等征税要素的确定,按《条例》和《细则》及我省的有关规定执行。

对纳税人成片受让土地使用权后,分期分批开发转让房地产的,其扣除项目金额按下列办法计算:

  1、凡单独转让土地使用权的,就受让土地支付的金额,按照转让土地使用权面积占开发土地总面积的比例计算分摊其扣除项目金额。

  2、凡转让土地使用权的同时转让地上建筑物的,按照转让建筑物的建筑面积占总建筑面积的比例计算分摊其扣除项目金额。

  除上述办法外,需采用其他方式分摊的,由各市、地地方税务机关确定,报省局备案。

  累进级次、税率、速算扣除系数对照表

  级 次

  适用税率

  速算扣除系数

  增值税额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50%的部分

  30%

  0

  增值额超过扣除项目金额50%、未超过

  扣除项目金额100%的部分

  40%

  5%

  增值额超过扣除项目金额100%、未超

  过扣除项目金额200的部分

  50%

  15%

  增值额超过扣除项目金额200%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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