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号:宁地税[流]发[1998]127号 状态:有效 发文日期:1998/6/2
各市、县地方税务局,末分设地区、县国家税务局,自治区地方税务局直属征收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代扣代缴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1998]49号)转发给你们,并对有关事项补充通知如下,请一并遵照执行。
二、本办法中所称主管税务机关是指县及县以上税务局。
二、"资源税管理证明"由自治区地税局统一印制,各币、县地方税务局和末分设地、县国家税务局领用。
———————————————— 对应法规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代扣代缴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1998]49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