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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分类-地方法规

宁夏回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认定收购未税矿产品的个体户为资源税扣缴义务人的批复》的通知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3-01-21  浏览次数:225
核心提示:文号:宁地税[税一]发[2000]300号  状态:有效  发文日期:2000/12/20各市、县地方税务局,有关地区、县国家税务局,自治区
 
文号:宁地税[税一]发[2000]300号  状态:有效  发文日期:2000/12/20
 
 
各市、县地方税务局,有关地区、县国家税务局,自治区地方税务局直属征收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认定收购未税矿产品的个体户为资源税扣缴义务人的批复》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年十月二十日
 
 
———————————————— 对应法规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认定收购未税矿产品的个体户为资源税扣缴义务人的批复》(国税函[2000]73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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