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号:宁地税[税一]发[2000]300号 状态:有效 发文日期:2000/12/20
各市、县地方税务局,有关地区、县国家税务局,自治区地方税务局直属征收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认定收购未税矿产品的个体户为资源税扣缴义务人的批复》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年十月二十日
———————————————— 对应法规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认定收购未税矿产品的个体户为资源税扣缴义务人的批复》(国税函[2000]733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