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号:宁地税发[2003]38号 状态:有效 发文日期:2003/2/28
各市、县地方税务局,未分设市、县国家税务局,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各直属单位: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资源税扣缴义务人代扣代缴义务发生时间的批复》(国税函[2002]1037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00三年二月二十八日
———————————————— 对应法规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资源税扣缴义务人代扣代缴义务发生时间的批复》(国税函[2002]1037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