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号:宁财(税)发[2003]668号 状态:有效 发文日期:2003/7/3
各市县(区)财政局、地方税务局、有关县(区)国家税务局: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石灰石、大理石和花岗石资源税适用税额的通知》(财税[2003]119号)精神,并结合我区实际情况,现对我区石灰石、大理石、花岗石的资源税税额作如下调整:
石灰石:用于工业生产的2元/吨,用于建筑用的0.5元/吨;
大理石、花岗石资源税税额为3元/立方米。
本通知自2003年7月1日起执行。请各市、县(区)加强征管,认真贯彻落实。
———————————————— 对应法规 ————————————————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石灰石、大理石和花岗石资源税适用税额的通知》(财税[2003]119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