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号:宁地税发[2004]124号 状态:有效 发文日期:2004/7/9
各市、县地方税务局,未分设市、县国家税务局,自治区地方税务局直属单位: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取消资源税扣缴义务人资格审批事项的通知》(国税函[2004]817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00四年七月九日
国家税务总局
———————————————— 对应法规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取消资源税扣缴义务人资格审批事项的通知》(国税函[2004]817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