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10-65768101
财税眼 新闻 法规 筹划
专家之窗 预约 问答 咨询
新华学苑 课程 职场 考试
财税商务 财税超市 威客 
您当前的位置: 首页 » 基本分类-地方法规 » 地方法规 » 正文
基本分类-地方法规

关于调整土地增值税管理权限的通知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3-01-21  浏览次数:213
核心提示:文号:宁地税发[2005]59号  状态:有效  发文日期:2005/3/30各市、县地方税务局,未分设地区国家税务局,自治区地税局直属
文号:宁地税发[2005]59号  状态:有效  发文日期:2005/3/30
 
 
各市、县地方税务局,未分设地区国家税务局,自治区地税局直属单位:
 
    土地增值税自1994年开征以来,在各级税务机关的努力下,工作取得了长足的进步。特别是2001年调整土地增值税管理权限以来,各级税务机关积极努力,采取有效措施, 使土地增值税的收入逐年上升,带来了可喜的变化。在收入逐年上升的同时,也出现了一些政策上的偏差,主要是税收优惠政策执行不到位。《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八条规定: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免征土地增值税:
 
    (一)纳税人建造普通标准住宅出售,增值额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20%的;
 
    (二)因国家建设需要依法征用、收回的房地产。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一条规定:“条例第八条(二)项所称的因国家建设需要依法征用、收回的房地产,是指因城市实施规划、国家建设的需要而被政府批准征用的房产或收回的土地使用权。因城市实施规划、国家建设的需要而搬迁,由纳税人自行转让原房地产的,比照本规定免征土地增值税。”对上述政策规定,由于政策理解上的偏差,执行不到位,影响了纳税人的合法利益,不利于依法行政。为了加强土地增值税的征收管理,确保依法治税,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决定调整土地增值税的
管理权限:
 
    (一)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八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一条规定的免税事宜,由自治区地方税务局直接核定。
 
    (二)基层税务机关在检查中发现的符合免税条件的房地产交易行为,由市、县税务局和区局直属单位呈报自治区地方税务局核定。
 
    本规定自2005年4月1日起执行。
 
    附件: 1.土地增值税政策性免税核定审批表;(略)
 
    2.宁夏回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土地增值税审核专用章(印模)。(略)
 
                                             二○○五年三月三十日
 
 
[ 基本分类-地方法规搜索 ]  [ ]  [ 告诉好友 ]  [ 打印本文 ]  [ 关闭窗口 ]

全国分站
友情链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