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号:宁地税函[2004]43号 状态:有效 发文日期:2004/4/13
各市、县地方税务局,未分设市、县国家税务局,自治区地方税务局直属单位: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转发《国务院办公厅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维护建设税暂行条例〉第五条的解释的复函》的通知(国税函[2004]420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00四年四月十三日
———————————————— 对应法规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转发国务院办公厅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维护建设税暂行条例〉第五条的解释的复函的通知》(国税函[2004]420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