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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回族自治区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转发《国务院办公厅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维护建设税暂行条例〉第五条的解释的复函》的通知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3-01-21  浏览次数:254
核心提示:文号:宁地税函[2004]43号  状态:有效  发文日期:2004/4/13各市、县地方税务局,未分设市、县国家税务局,自治区地方税务
 文号:宁地税函[2004]43号  状态:有效  发文日期:2004/4/13
 
 
各市、县地方税务局,未分设市、县国家税务局,自治区地方税务局直属单位: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转发《国务院办公厅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维护建设税暂行条例〉第五条的解释的复函》的通知(国税函[2004]420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00四年四月十三日
 
 
———————————————— 对应法规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转发国务院办公厅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维护建设税暂行条例〉第五条的解释的复函的通知》(国税函[2004]42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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