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号:宁财(税)发[2003]1745号 状态:有效 发文日期:2003/12/5
各市县(区)财政局、地方税务局、有关县国家税务局: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取消城市维护建设税审批项目后续管理工作的通知》(财税[2003]230号)转发给你们,请与以后补充规定一并贯彻执行。对于自治区地方已做出的减免城市维护建设税的规定及决定,从2003年12月1日起一律停止执行。
———————————————— 对应法规 ————————————————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取消城市维护建设税审批项目后续管理工作的通知》(财税[2003]230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