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号:宁地税发[2005]123号 状态:时效性 发文日期:2005/6/27
各市、县地方税务局,未分设市、县国家税务局,自治区地方税务局直属单位: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关于贯彻落实加强车船使用税征管工作的通知》(国税办函[2005]378号)转发给你们,并请于2005年9月30前,将你局贯彻落实情况书面报告区局。
二○○五年六月二十七日
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
———————————————— 对应法规 ————————————————
《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关于贯彻落实加强车船使用税征管工作的通知》(国税办函[2005]378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