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号:宁地税发[2005]72号 状态:失效 发文日期:2005/4/28
各市、县地方税务局,未分设市、县国家税务局,自治区地方税务局直属单位: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车船使用税征管工作的通知》(国税发[2005]35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五年四月二十八日
国家税务总局文件
———————————————— 对应法规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车船使用税征管工作的通知》(国税发[2005]35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