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号:宁地税发[2005]24号 状态:失效 发文日期:2005/2/1
各市、县地方税务局,有关市、县国家税务局,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各直属单位: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机动车辆丢失后准予办理车船使用税退税的批复》(国税函【2004】1394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五年二月一日
国家税务总局
———————————————— 对应法规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机动车辆丢失后准予办理车船使用税退税的批复》(国税函[2004]1394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