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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分类-地方法规

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机动车辆丢失后准予办理车船使用税退税的批复》的通知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3-01-21  浏览次数:224
核心提示:文号:宁地税发[2005]24号  状态:失效  发文日期:2005/2/1各市、县地方税务局,有关市、县国家税务局,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各
文号:宁地税发[2005]24号  状态:失效  发文日期:2005/2/1
 
各市、县地方税务局,有关市、县国家税务局,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各直属单位: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机动车辆丢失后准予办理车船使用税退税的批复》(国税函【2004】1394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五年二月一日
 
                                             国家税务总局
 
 
———————————————— 对应法规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机动车辆丢失后准予办理车船使用税退税的批复》(国税函[2004]139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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