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号:宁地税函[2002]12号 状态:部分失效 发文日期:2002/1/14
农工党宁夏区委会:
现就你委提出的《因势利导优化资源促进营利性医疗机构健康发展对营利性医疗机构管理情况的调研和建议》中涉及的地方税收问题,函复如下:
经了解,目前我区各地、市税务部门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以及《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卫生机构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0]42号)有关规定,对营利性医疗机构取得的收入,直接用于改善医疗卫生条件的,自取得执业登记之日起,3年内免征营业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和车船使用税。固原地区国税部门仅对营利性医疗机构销售的药品,依照国家规定征收增值税,同时附征城建税和教育费附加。
此复
二○○二年一月十四日
———————————————— 对应法规 ————————————————
《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1993年第136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令2008年第52号)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医疗卫生机构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0]4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