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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分类-地方法规

宁夏回族自治区财政厅、地方税务局转发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对非机动人力三轮车恢复征收车船使用税的通知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3-01-21  浏览次数:272
核心提示:文号:宁财(税)发[1996]426号  状态:有效  发文日期:1996/5/5各行署财政(贸)局,县财政局、地方税务局,有关县国家税
文号:宁财(税)发[1996]426号  状态:有效  发文日期:1996/5/5
 
 
各行署财政(贸)局,县财政局、地方税务局,有关县国家税务局:
 
    现将自治区人民政府宁政发[1996]90号《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对非机动人力三轮车恢复征收车船使用税的通知》转发给你们,望遵照执行。
 
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对非机动人力三轮车恢复征收车船使用税的通知
 
各行署,各市、县(区)人民政府,自治区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近年来,我区经营性人力三轮车发展迅速,数量与日俱增,到1995年底,全区在册人力三轮车32700辆,其中银川地区性拥有25150辆,为方便群众生活,增加就业机会,繁荣我区旅游事业,起到了积极的促进作用。为了调节收入,开辟地方财源,积累财政资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使用税暂行条例》和《宁夏回族自治区车船使用税实施细则》,拟从1996年1月1日起对我区非机动人力三轮车恢复征收车船使用税,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我区境内,拥有并且使用人力三轮车的单位和个人,均为车船使用税的纳税义务人。都应当依照本通知缴纳车船使用税。
 
    二、根据我区实际,每辆人力三轮车年征收车船使用税20元。
 
    三、下列人力三轮车免征车船使用税:
 
    (一)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军队自用的人力三轮车。
 
    (二)由财政部门拨付事业经费的单位自用的人力三轮车。
 
    四、人力三轮车的车船使用税由税务部门负责征收。也可委托有关部门代征。税务机关可按代税额的5%提取支付代征手续费。具体代征办法,由市、县税务机关自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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