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号:宁税政二字[1987]119号 状态:失效 发文日期:1987/3/25
各行署、市、县税务局:
根据财政部(87)财税字第032号、第033号、第034号文件的精神,现对军队的房产、车辆征免房产税及车船使用税有关问题规定如下:
一、 房产税
1、军队自有自用的房产免征房产税。
2、军队出租的房产、军办企业(包括军办集体企业)的房产、军队与地方联营或合资企业等的房产、均应依照规定征收房产税。
3、军队无租出借的房产,由使用人代缴房产税。
4、军需工厂的房产,为了照顾实际,凡生产军品的,免征房产税;生产经营民品的,依照规定征收房产税;既生产军品又生产经营民品的,可按各占比例划分征免房产税。
5、军人服务社的房产,专为军人和军人家属服务的免征房产税,对外营业的应按规定征收房产税。
6、军队实行企业经营的招待所(包括饭店、宾馆),根据财政部和中国人民解放军总后勤部(84)财税字第三季度9号、财政部(84)财税字第三阶段312号文件的精神,区别为军内服务和对军外营业各占的比例征免房产税。
7、为了配合军队精简整编工作,充分发挥空余营房的经济效能,支援国家建设,对军队自一九八五年以来,因精简整编空余出来的营房,交由军队房地产经营机构管理的(或尚未成立房地产经营管理机构,由部队自行管理的),在一九八七年十二月三十一日前,暂免征收房产税。在免税期间,军队房地产经营管理机构应到当地税务机关办理出租、营业等非自用房产免税手续。
二、 车船使用税
1、凡挂军用牌照的车辆,免征车船使用税。
2、挂地方牌照的车辆,按规定征收车船使用税。在征收军队房产税、车辆使用税的工作中,有关报表、资料税务部门应指定专人妥善保管,注意保密。
———————————————— 对应法规 ————————————————
《财政部关于对军队房产征免房产税的通知》(财税字[1987]32号)
《财政部关于对军队房地产经营管理机构管理的房产暂免征房产税的通知》(财税字[1987]33号)
《财政部关于对军队车辆征免车船使用税的通知》(财税字[1987]34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