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号:宁税地字[1990]254号 状态:时效性 发文日期:1990/5/17
各行署、市、县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局国税发〔1990〕434号《关于对实行自收自支的事业单位恢复征收房产税和车船使用税的通知》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对实行自收自支的事业单位,恢复征税后纳税有困难的,可按税收管理权限报经批准后,给予适当的减免税照顾。
———————————————— 对应法规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实行自收自支的事业单位恢复征收房产税和车船使用税的通知》(国税函发[1990]434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