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号:宁税地字[1990]429号 状态:有效 发文日期:1990/9/18
固原、银南行署税务局:
自治区税务局税政二字〔88〕第155号文件规定:“对固原地区和同心、盐池两县及中卫、灵武的两个小山区的农民个人从事运输或兼搞运输的拖拉机(含手扶拖拉机)从一九八八年元月一日起免征车船使用税三年”。这项规定今年年底业已到期。为了加强税收管理,提高纳税意识,经研究决定:从一九九一年一月一日起对南部山区八县及灵武、中卫两个小山区农民个人从事运输或兼搞运输的拖拉机(含手扶拖拉机)恢复征收车船使用税。
请依照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