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号:宁地税发[2004]160号 状态:有效 发文日期:2004/8/30
各市、县地方税务局,未分设市、县国家税务局,自治区地方税务局直属单位: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城镇土地使用税和土地增值税征收管理工作的通知》(国税发[2004]100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00四年八月三十日
国家税务总局文件
———————————————— 对应法规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城镇土地使用税和土地增值税征收管理工作的通知》(国税发[2004]100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