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号:宁地税发[2004]157号 状态:有效 发文日期:2004/8/24
各市、县地方税务局,未分设市、县国家税务局,自治区地方税务局有关直属单位: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下放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审批项目层级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4]940号)转发给你们,并做以下补充规定,请遵照执行。
城镇土地使用税的审批权限按《宁夏回族自治区地方税收减免税管理暂行办法》(宁地税发[2002]208号)第四条第二款的规定执行。
二00四年八月二十四日
国家税务总局
———————————————— 对应法规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下放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审批项目管理层级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4]940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