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号:银地税发[2006]146号 状态:有效 发文日期:2004/5/9
各区(市、县)地方税务局、局属各单位:
现将银政发[2004]50号文件"银川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城镇土地使用税等级地段的通知"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局具体情况,提出如下要求,请一并遵照执行。
1、各局要认真贯彻文件精神,要结合税法宣传月活动加大宣传力度,要在各办税厅及税法公告栏张贴《通知》内容,及时告知纳税人。对按照新的等级地段划分标准调整应补缴的税款务必于7月20日前征收入库;对土地使用税年税额在1000元(含1000元)以内的,可一次性征收入库。
2、此次,土地使用税额调整幅度较大,各局要做好土地使用税数据库维护的变更工作,并及时调整相关数据。
3、各局在具体执行中发现问题,应及时向市局反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