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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分类-地方法规

关于小额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纳税期限的通知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3-01-21  浏览次数:227
核心提示:文号:宁地税发[2004]52号  状态:有效  发文日期:2004/4/9各市、县地方税务局,未分设市、县国家税务局,自治区地方税务局
文号:宁地税发[2004]52号  状态:有效  发文日期:2004/4/9
 
 
各市、县地方税务局,未分设市、县国家税务局,自治区地方税务局直属单位:
 
    为保证国家税款及时足额入库,本着便于征收管理,简化纳税手续的原则,对纳税人年纳税额在1000元(含1000元)以下的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实行全年一次性征收。征收时间为每年的第一个纳税期。
 
    请遵照执行。 
 
                                             二00四年四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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