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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分类-地方法规

宁夏回族自治地方税务局关于对宁夏煤炭基建公司征收教育费附加问题的批复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3-01-21  浏览次数:197
核心提示:文号:宁地税[税一]发[2000]251号  状态:有效  发文日期:2000/9/5石嘴山市地方税务局:  你局石地税发[2000]271号《关于
文号:宁地税[税一]发[2000]251号  状态:有效  发文日期:2000/9/5
 
 
石嘴山市地方税务局:
 
  你局石地税发[2000]271号《关于对宁夏煤炭基建公司如何征收教育费附加的请示》收悉,现批复如下:宁夏煤炭基建公司是宁夏煤炭工业管理局下属的国有企业。根据自治区人民政府有关精神,该企业于1999年9月1日将所属子弟中学一所、小学两所的人、财、物教学管理交由石嘴山政府管理。按照自治区经贸委会议纪要精神,学校交由市政府管理后,其过渡期内的办学经费分别由自治区财政、市政府、企业负担。按照政策规定企业将学校交给政府后,企业不再拥有学校,应照章缴纳教育费附加,但鉴于企业在过渡期内还需负担一定比例的办学经费,因此,企业应继续享受免征一定比例教育费附加的照顾,过渡期内企业享受免征教育费附加的比例,应按其负担部分占过渡期办学经费总额的比例进行计算,过渡期满后应照章全额征收教育费附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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