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10-65768101
财税眼 新闻 法规 筹划
专家之窗 预约 问答 咨询
新华学苑 课程 职场 考试
财税商务 财税超市 威客 
您当前的位置: 首页 » 基本分类-地方法规 » 地方法规 » 正文
基本分类-地方法规

青海省财政厅、青海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我省天然卤水资源税额标准的通知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3-01-21  浏览次数:238
核心提示:文号:青财税字[2008]1271号  状态:有效  发文日期:2008/10/8各州、地、市财政局、地方税务局  为切实促进我省矿产资源
文号:青财税字[2008]1271号  状态:有效  发文日期:2008/10/8
 
各州、地、市财政局、地方税务局 
 
  为切实促进我省矿产资源的合理、节约开发利用,推进经济方式转变和可持续发展,提高全社会节约环保意识,经省政府同意,现将我省天然卤水资源税额由现行的1元/吨调整为3元/吨,自2008年10月1日起执行,特此通知。
 
 
[ 基本分类-地方法规搜索 ]  [ ]  [ 告诉好友 ]  [ 打印本文 ]  [ 关闭窗口 ]

全国分站
友情链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