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号:甘地税一[1997]11号 状态:失效 发文日期:1997/2/20
各地、州、市地方税务局,矿区税务局: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局《关于对福利企业学校办企业征收流转税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6]112号)转发给你们。请你们接此通知后,严格按照省国税局、省地税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民政福利企业学校办企业征收流转税问题的通知》(甘地税税政发[1994]015号)和省民政厅、省国税局、省地税局《关于新办社会福利企业审批手续及有关问题的通知》(甘民企[1994]170号)的规定办理,并对福利企业和学校办企业进行清理,凡不符合规定标准的福利企业和挂靠学校管理的假校办企业,一律不得享受有关税收优惠政策。
———————————————— 对应法规 ————————————————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福利企业学校办企业征收流转税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6]11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