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号:甘地税发[2006]170号 状态:时效性 发文日期:2006/9/30
各市、州地方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企业所得税计税工资政策具体实施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137号,以下简称通知)转发给你们,并就有关问题提出如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各级地税机关要严格按照《通知》要求,在认真测算的基础上,做好企业所得税预缴申报数额的调整、退税等工作,确保新的计税工资政策及时贯彻落实到位。
二、为了做好计税工资调整政策的衔接和2006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在2006年度汇算清缴时,可按以下方法计算全年税前扣除工资总额:
(一)凡2006年度经有关部门批准实行工效挂钩的企业,在2006年度汇算清缴时,可继续按照工效挂钩办法计算2006年度税前工资扣除额。以后年度除国有及国有控股和改组改制后的金融保险企业外,其他企业一律不得采用工效挂钩办法。
(二)凡执行计税工资标准的企业,在2006年度汇算清缴计算全年工资扣除额时,首先按照1-6月份平均职工人数和每人每月800元标准计算可扣除的工资,再按照7-12月份平均职工人数和每人每月1600元标准计算可扣除的工资,然后将两者相加计算出全年税前扣除的工资。
三、各地要严格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计税工资限额等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9]258号)第二条和甘肃省地方税务局、甘肃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企业所得税计税工资有关职工人数确定问题的通知》(甘地税三[2003]22号)的规定,确定企业计税工资人员基数,不得随意扩大计税工资人员范围,也不得以任何方式提高计税工资标准。
二○○六年九月三十日
———————————————— 对应法规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企业所得税计税工资政策具体实施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137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