鲁财税[2006]17号 发布日期:2006-06-30 有效性:有效;
各市财政局、地方税务局: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印发〈关于烟叶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规定〉的通知》(财税[2006)64号)转发给你们,并提出以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烟叶税暂行条例的出台,是党中央、国务院深化农村税费改革,保持烟叶税收政策连续性、稳定性,保证地方财政收入,稳定烟叶生产所采取的一项重要措施。各级要深刻认识开征烟叶税的重要意义,认真学习条例反政策规定,准确把握政策和立法精神,高度重视,精心组织,加强领导,扎实做好实施烟叶税暂行条例的各项工作确保各项政策规定及时贯彻落实到位。
二、加强配合,搞好衔接。各级财税部门要加强配合,搞好工作衔接(地税部门要认真履行条例所赋予的烟叶税征收管理职责,主动与当地财政部门加强联系和沟通,及时了解掌握烟叶收购及烟叶税税源分布、烟叶税征收、入库、欠缴税款情况,财政部门要给予积极支持配合,共同做好烟叶税条例的贯彻实施工作。
三、明确分工,规范征管。各级地方税务机关要明确内部职责分工,建立烟叶税征管各个环节的工作制度。要建立健全烟叶税纳税申报制度,实行统一、规范、严格的纳税申报。要按照税收征管法的要求,全面规范烟叶税税务登记、纳税申报、税款征收、日常管理、会统核算、税务稽查,以及有关表证单书管理等征管工作。要严格按照工商税收征管模式和地方税务局的内部职责分工实施管理,努力实现烟叶税征管工作的科学化、精细化、规范化。
四、强化宣传,优化环境。新的烟叶税暂行条例既延续了原烟叶农业特产税的政策规定同时又赋予了一些新的内容。各级财税机关要采取多种有效形式,广泛开展税收政策宣传,组织开展业务培训,使征管人员尽快熟悉掌握新的税收政策规定,努力营造良好的税收环境确保暂行条例的顺利贯彻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