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号:张市地税发[2006]135号 状态:时效性 发文日期:2006/6/20
各县区地方税务局:
现将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的通知》(国税发[2006]56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新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从2006年7月1日在全国范围内统一使用,主要是针对总局文件中的附件2:《企业所得税预缴纳税申报表》和附件3:《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适用于核定征收企业)》这两种报表。《企业所得税预缴纳税申报表》由查帐征收企业在季度(月)末填报使用,《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适用于核定征收企业)》由核定征收企业在季度(月)、年末填报使用;附件1:《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由查帐征收企业在年度终了作为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报表填报使用。
各县区局要尽快就新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的推广应用工作进行广泛的宣传,并以参加过企业所得税业务视频培训班的人员为师资,通过多种方式,积极组织地税干部和纳税人、中介服务机构进行学习、培训,使他们及时掌握新纳税申报表的含义、内容、逻辑关系及填报方法,以适应新申报表的填报要求,提高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质量。
二ОО六年月二十日
———————————————— 对应法规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的通知》(国税发[2006]56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