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号:甘地税一[1995]8号 状态:有效 发文日期:1995/2/27
各地(州、市)、县(市、区)地方税务局,国家税务局,矿区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流转税、资源税法规中“主管税务机关征收机关”名称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4]232号)转发给你们,并就有关问题明确如下,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 例》中的第十、十二、十三条 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 例实施细则》中的第十五、三十、三十一条 中所说的“税务机关”或“主管税务机关”,是指县级以上(含县级)的地方税务局(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
(二)有关流转税、资源税的征管划分问题,仍按甘国税征管发(1995)0 02号通知执行。
———————————————— 对应法规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流转税、资源税法规中“主管税务机关、征收机关”名称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4]23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