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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分类-地方法规

甘肃省地方税务局、甘肃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流转税、资源税法规中“主管税务机关征收机关”名称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3-01-21  浏览次数:260
核心提示:文号:甘地税一[1995]8号  状态:有效  发文日期:1995/2/27各地(州、市)、县(市、区)地方税务局,国家税务局,矿区税务
文号:甘地税一[1995]8号  状态:有效  发文日期:1995/2/27
 
 
各地(州、市)、县(市、区)地方税务局,国家税务局,矿区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流转税、资源税法规中“主管税务机关征收机关”名称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4]232号)转发给你们,并就有关问题明确如下,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 例》中的第十、十二、十三条 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 例实施细则》中的第十五、三十、三十一条 中所说的“税务机关”或“主管税务机关”,是指县级以上(含县级)的地方税务局(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
 
  (二)有关流转税、资源税的征管划分问题,仍按甘国税征管发(1995)0 02号通知执行。
 
 
———————————————— 对应法规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流转税、资源税法规中“主管税务机关、征收机关”名称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4]23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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