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号:甘地税一[1994]1号 状态:有效 发文日期:1994/8/17
各地(州、市)、县(市、区)地方税务局:
现将甘肃省人民政府令第8号《甘肃省资源税若干问题的规定》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希各地区和有关部门充分认识到资源税工作的重要性,严格按照国家的税法,加强资源税的征收管理工作。特别是在今年税收任务比较繁重的情况下,要树立全局观念。为了使国家的税款及时足额收缴入库,凡是目前对资源税应收而未收缴的地区,要立即清缴入库。
附件:甘肃省资源税若干问题的规定
1994年7月18日甘肃省人民政府令第8号
《甘肃省资源税若干问题的规定》已经1994年7月14日省人民政府第十一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施行。
附件:甘肃省资源税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暂行条 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暂行条 例实施细则》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国家未列举原矿名称的其他非金属矿和其他有色金属矿的征税范围:国家未列举原矿名称的其他非金属矿和其他有色金属矿,按规定征收资源税。
生产砖瓦所采(用)的砂土、普通粘土和建筑、筑路所采(用)的普通砂、石(砂是指:毛砂、河砂、洗砂;石是指碎石、片石、孵石)暂缓征收资源税。
第三条 税额的适用:
1、开采国家未列举原矿名称的其他非金属矿和其他有色金属矿的,暂按国家规定的最低幅度的税额征收资源税。即:其他非金属矿每吨或立方米为0.50元、其他有色金属矿每吨为0.40元。
2、国家未列举纳税人名称的铁矿石开采者,暂按照国家规定的税额,下浮百分之三十征收资源税。即:每吨为10.50元。
3、白银有色金属公司所属的厂坝铅锌矿,按照国家规定的陇南地区毕家山二等铅锌矿的税额征收资源税。即:每吨为3.50元。
4、开采钨矿石、锡矿石、锑矿石、铝矿石的,暂按照国家规定的最低等级的税额征收资源税。即:钨矿石每吨为0.40元、锡矿石每吨为0.60元、锑矿石每吨为0.60元、铝矿石每吨为0.40元。
5、开采岩金矿、砂金矿的,暂按照国家规定的四等矿石的税额征收资源税。即:岩金矿每吨为1.90元、砂金矿每50m3挖出量为1.40元。
6、国家已列举原矿名称而未列举纳税人名称的纳税人适用的税额,除本条 第2、3、4、5款规定外,一律按照国家规定的税额执行(详见《甘肃省资源税税目税额表》)。
第四条 纳税人因意外事故或者自然灾害等原因遭受重大损失的,除另有规定外,省人民政府授权省级税务机关酌情给予减税或者免税。
第五条 本规定执行中的具体问题,由省级税务机关负责解释。
第六条 本规定与《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暂行条 例》同时执行。
附件:甘肃省资源税税目税额表(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