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10-65768101
财税眼 新闻 法规 筹划
专家之窗 预约 问答 咨询
新华学苑 课程 职场 考试
财税商务 财税超市 威客 
您当前的位置: 首页 » 基本分类-地方法规 » 地方法规 » 正文
基本分类-地方法规

陕西省财政厅关于西安交通大学教育基金会等3家单位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3-01-22  浏览次数:179
核心提示:文号:陕财税[2010]34号  状态:有效  发文日期:2010/6/3各设区市、杨凌示范区财政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民政局,各
文号:陕财税[2010]34号  状态:有效  发文日期:2010/6/3
 
各设区市、杨凌示范区财政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民政局,各省管县财政局:
 
    为支持社会公益事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民政部关于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 〕160 号)有关规定,现对纳税人向西安交通大学教育基金会等3家单位(名单附后)用于公益救济性捐赠,企业在不超过年度利润总额12 %以内的部分,个人在申报应纳税所得额30 %以内的部分,准予在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税前扣除。
 
    本通知自2010年1月1日起执行。
 
    西安交通大学教育基金会
 
    陕西省国际文化交流基金会
 
    陕西省农业发展基金会
 
 
———————————————— 对应法规 ————————————————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民政部关于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60号)
 
 
[ 基本分类-地方法规搜索 ]  [ ]  [ 告诉好友 ]  [ 打印本文 ]  [ 关闭窗口 ]

全国分站
友情链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