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号:陕财税[2010]34号 状态:有效 发文日期:2010/6/3
各设区市、杨凌示范区财政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民政局,各省管县财政局:
为支持社会公益事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民政部关于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 〕160 号)有关规定,现对纳税人向西安交通大学教育基金会等3家单位(名单附后)用于公益救济性捐赠,企业在不超过年度利润总额12 %以内的部分,个人在申报应纳税所得额30 %以内的部分,准予在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税前扣除。
本通知自2010年1月1日起执行。
西安交通大学教育基金会
陕西省国际文化交流基金会
陕西省农业发展基金会
———————————————— 对应法规 ————————————————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民政部关于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60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