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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分类-地方法规

陕西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高收入者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的通知》的通知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3-01-22  浏览次数:252
核心提示:文号:陕地税发[2010]80号  状态:有效  发文日期:2010/7/16各设区市、杨凌地方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
文号:陕地税发[2010]80号  状态:有效  发文日期:2010/7/16
 
各设区市、杨凌地方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高收入者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的通知》(国税发[2010]54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实际情况提出如下贯彻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
 
  全省各级地税干部特别是领导干部要认真学习和深刻领会文件精神,从讲政治大局的高度正确认识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的政治意义和经济意义,将个人所得税征管工作纳入重要议事日程。各地市一把手要亲自挂帅,周密部署,组织研究文件,制定具体落实措施,克服困难,把调节高收入、缓解社会分配不公的矛盾作为个人所得税征管的重中之重来抓。
 
  二、宣传政策,提升服务。
 
  税法宣传是提高公民纳税意识、加强税收征管的一项基础性工作。各地市要加大个人所得税宣传力度, 宣传工作要抓住重点,突出典型,着重做好最近几个重要政策的宣传。要采取多种形式和方法,向纳税人广泛、深入、持久地宣传个人所得税的税收政策,使社会各界和广大纳税人明白个人所得税的计算方法、征收环节、办税程序、纳税申报所需的资料要求以及享受减税免税政策的条件等,为纳税人提供高效、优质服务,使税收征管和纳税服务融为一体。 
 
  三、推广系统,明细申报。
 
  各地市要根据总局和省局的要求,大力推广个人所得税管理系统,通过系统来实行全员全额明细申报管理;对未使用系统的扣缴义务人,要求报送纸质全员全额明细申报资料;进行汇总申报的,不附个人明细申报资料的,税务机关不予受理。实行全员全额明细申报是个人所得税法法定义务, 对扣缴义务人未依法实行全员全额扣缴明细申报的,主管税务机关应按照税收征管法有关规定对其进行处罚。省局在年底将对各地市推广个人所得税管理系统及全员全额明细申报实施情况下发通报。
 
  四、建立档案,动态监管。
 
  全省各级地税机关要认真开展对本辖区内高收入行业和个人的调查摸底工作,掌握高收入行业的收入分配形式、支付金额、税款扣缴等;高收入个人的收入额、收入项目、缴纳税款等基本情况。在此基础上,建立高收入行业和个人专门档案,实行重点监控。各地市应根据当地的经济发展、个人收入水平、征管手段以及个人收入的控管能力,确定划分当地高收入行业的个人的标准,标准要根据每年的经济发展变化情况实行动态管理,并逐步建立科学有效的监控体系。
 
  五、开展评估,实施检查。
 
  各地市要充分利用个人所得税基础信息系统的数据及全员全额申报纸质资料和从外部门获取的信息,逐渐摸索评估指标,创新评估方法,建立个人所得税纳税评估体系。对纳税评估发现的疑点,要进行跟踪核实、约谈和调查,督促纳税人自行补正申报、补缴税款。纳税人有税收违法行为嫌疑的,要及时移交税务稽查部门立案检查。各级地税机关每次开展地方税收检查时都要根据当地确定的高收入行业选择3—5个行业作为检查的重点,同时检查做到深、透、细,做到检查一个行业,规范一个行业,而不是流于形式。对于查补的税款不能以扣缴义务人为整体计算,而要细化到纳税人个人计算。对检查出的问题要严格按税收征管法规定处理,典型的要通过新闻媒体予以曝光。
 
  六、落实政策,加强征管。
 
  各地市要加强与外部门协作,多措并举,继续深入贯彻落实总局和省局关于加强高收入者主要所得项目的政策。
 
  (一)加强限售股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工作。各地市要按照总局和省局文件要求,深入学习文件,熟悉政策,明确征税流程。对限售股征管工作开展中发现的问题归类整理,及时向省局反映。
 
  (二)加强股权转让个人所得税的深度管理。各地市要在工作过程中及时寻找管理突破口,可以推广部分地区已经实现股权转让税收前置的先进经验;加强与当地工商部门的协作,建立股权变更的信息传递比对制度;根据当地工作开展情况,可选择股权变更的历史信息,追踪疑点,强化事后监督,从源头上控制股权转让相关税收。
 
  (三)加强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征收管理。各地市要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督促纳税人建账建制。对于不按规定建账建制或账实明显不符的,从高核定征收个人所得税。税务师、会计师、律师、资产评估和房地产估价等鉴证类中介机构不得实行核定征收个人所得税,各地市要对以前已经实行核定征收的鉴证类中介机构进行纠正,严格执行政策。
 
  (四)深入开展工薪所得与费用比对工作。各地市要吸取上年工作经验,今年尽早安排此项工作,主动与国税部门联系,加强工薪所得与企业所得税税前工资费用支出总额比对力度,特别是当地重点税源企业,必须全部纳入比对范围。对发现疑点的企业,应列入检查范围。
 
  各地市要根据本通知精神,制定具体的实施意见,并将组织实施情况于今年11月底之前上报省局所得税处,省局将对地市富有成效的做法进行推广。
 
                                             二〇一〇年七月十六日
 
 
———————————————— 对应法规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高收入者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的通知》(国税发[2010]5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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