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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分类-地方法规

西安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做好2007年度年所得12万元以上纳税人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有关事项的通知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3-01-22  浏览次数:215
核心提示:文号:西地税发[2007]336号  状态:有效  发文日期:2007/12/10各分(县)局,稽查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
文号:西地税发[2007]336号  状态:有效  发文日期:2007/12/10
 
各分(县)局,稽查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办法(试行)>的通知》精神及省局有关要求,为切实做好2007年度年所得超过12万元纳税人的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 纳税申报的对象和范围
 
  纳税人在一个纳税年度取得税法规定的各项所得合计数额达到12万元的,应按照税收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办理自行纳税申报手续。
 
  年所得12万元以上的纳税人,不包括在中国境内无住所,且在一个纳税年度中在中国境内居住不满1年的个人。
 
  上述所称各项所得的合计数额不含税法第四条第一项至第九项的免税所得、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六条规定可以免税的来源于中国境外的所得以及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的按照国家规定单位为个人和个人缴付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
 
  二、 纳税申报内容
 
  纳税人在年度终了后,应当填写《个人所得税纳税申报表(适用于年所得12万元以上的纳税人申报)》,并报送主管税务机关。
 
各项所得的年所得按照下列方法计算:
 
  (一) 工资、薪金所得,按照未减除费用(每月1600元)及附加减除费用(每月3200元)的收入额计算;
 
  (二) 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按照应纳税所得额计算。实行查帐征收的,按照每一纳税年度收入总额减除成本、费用以及损失后的余额计算;实行定期定额征收的,按照纳税人自行申报的年度应纳税所得额计算,或者按照其自行申报的年度应纳税经营额乘以应税所得率计算。
 
  对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投资者,按照征收率核定个人所得税的,将征收率换算为应税所得率,据此计算应纳税所得额。
 
  合伙企业投资者按照上述方法确定应纳税所得额后,合伙人应根据合伙协议规定的分配比例确定其应纳税所得额,合伙协议未规定分配比例的,按合伙人数平均分配确定其应纳税所得额。对于同时参与两个以上企业投资的,合伙人应将其投资所有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相加后的总额作为年所得。
 
  (三)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按照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计算,即按照承包经营、承租经营者实际取得的经营利润,加上从承包、承租的企事业单位中取得的工资、薪金性质的所得计算。
 
  (四)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按照未减除费用(每次800元或者每次收入的20%)的收入额计算。
 
  劳务报酬、特许权使用费所得,不得减除纳税人在提供劳务或让渡特许权使用权过程中缴纳的有关税费。
 
  (五)财产租赁所得,按照未减除费用(每次800元或者每次收入的20%)和修缮费用的收入额计算。不得减除纳税人在出租财产过程中缴纳的有关税费;对于纳税人一次取得跨年度财产租赁所得的,全部视为实际取得所得年度的所得。
 
  (六)财产转让所得,按照应纳税所得额计算,即按照以转让财产的收入额减除财产原值和转让财产过程中缴纳的税金及有关合理费用后的余额计算。
 
  个人转让房屋所得,采取核定征收个人所得税的,按照实际征收率(1%、2%、3%)分别换算为应税所得率(5%、10%、15%),据此计算年所得。
 
  股票转让所得,以一个纳税年度内,个人股票转让所得与损失盈亏相抵后的正数为申报所得数额,盈亏相抵为负数的,此项所得按“零”填写。
 
  (七)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偶然所得和其他所得,按照收入额全额计算。
 
  个人储蓄存款利息所得、企业债券利息所得,全部视为纳税人实际取得所得年度的所得。
 
  对纳税人取得的不含税收入,应将不含税收入换算成含税收入后,按所属项目的要求进行填报。
 
  上述年所得计算口径主要是为了方便纳税人履行自行申报义务,仅适用于个人年所得12万元以上的年度自行申报,不适用于个人计算缴纳税款。
 
  三、 纳税申报的地点
 
纳税申报地点应区别不同情况按以下顺序来确定,具体为:
 
    (一)在中国境内有任职、受雇单位的,向任职、受雇单位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
 
  (二)在中国境内有两处或者两处以上任职、受雇单位的,选择并固定向其中一处单位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
 
  (三)在中国境内无任职、受雇单位,年所得项目中有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或者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以下统称生产、经营所得)的,向其中一处实际经营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
 
  (四)在中国境内无任职、受雇单位,年所得项目中无生产、经营所得的,向户籍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在中国境内有户籍,但户籍所在地与中国境内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选择并固定向其中一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在中国境内没有户籍的,向中国境内经常居住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
 
  四、 纳税申报的期限
 
    年所得12万元以上的纳税人,在纳税年度终了后3个月内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
 
   纳税人不能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需要延期的,按照税收征管法第二十七条和税收征管法实施细则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办理。
 
  五、 纳税申报需要提供的资料
 
    鉴于我市个人所得税目前大多由扣缴义务人按月代扣代缴、汇总申报,个人的缴税信息还不完备,经研究,纳税人进行自行纳税申报时应携带以下资料:
 
  (一) 填写规范的《个人所得税纳税申报表(适用于年所得12万元以上的纳税人申报)》。    纳税人可直接到税务机关领取纳税申报表,也可从陕西省地方税务局网站(网址:http:/www.snds.gov.cn/)免费下载,以A4纸张横向打印至少两页进行填写。
 
  (二)身份证、护照、军官证、回乡证等有效身份证明的复印件。
 
  (三)扣缴义务人开具的个人收入支付情况、扣缴税款情况证明(加盖公章)。
 
  (四)从其他渠道取得的收入,已经缴纳税款的,应提供相应的完税凭证或证明。
 
  (五)如果委托他人或中介机构代为办理纳税申报手续的,应当提供“授权委托书”(协议或合同),凡不能提供的,不得受理其代为办理的自行申报。
 
  签订的委托办理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授权委托书”(协议或合同)内容应包括:委托人姓名、被委托人姓名、委托事项、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及相应的法律责任。委托事项应注明为年所得12万元以上的自行纳税申报,被委托人为中介机构的,应加盖中介机构印章。
 
  委托办理纳税申报手续的, 被委托人为个人的,应同时提供被委托人身份证等有效身份证明的复印件。
 
  (六)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六、 纳税申报工作流程
 
  (一)受理。
 
  1、纳税人持上述资料向主管税务机关税务所(管理科)管理岗或所辖的办税服务厅的管理岗提出办理申请,管理岗收到申请时进行资料审核。对经审核资料提供不全或有其他疑问的,管理岗当即退回纳税人补办或予以进一步说明。
 
  2、管理岗对资料齐全、符合要求的,在《个人所得税纳税申报表(适用于年所得12万元以上的纳税人申报)》上签署意见,加盖“受理申报机关”受理申报印章,并将其中一联退给纳税人或受托人保管。
 
  (二)资料管理。税务所(管理科)管理岗或所辖的办税服务厅的管理岗将另一份《个人所得税纳税申报表(适用于年所得12万元以上的纳税人申报)》,连同其他有关资料,按照征管资料管理的要求进行规整保管。
 
  (三)情况统计及汇报。税务所(管理科)或办税服务厅应按日统计自行纳税申报情况并及时反馈税政科,各局税政(征管)科于每日下午5:00前或次日上午10:00前向市局报送《年所得12万元以上纳税人自行纳税申报情况统计表》(详见附件)。
 
  (四)其他事项。需补缴税款的纳税人,根据计算的税款金额补缴税款;对需要退税的纳税人,应根据税务机关退税办法,按照退税工作流程办理。
 
  七、 加强协作,健全组织机构
 
   为了顺利推进自行纳税申报工作,市局成立了“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工作领导小组”,柴宝成副局长任领导小组组长。所得税管理处、办公室、征管处、计会处、稽查处、法规处、信息中心等部门为成员处室,办公室设在所得税管理处,负责日常事务。从发文之日起,西安市地方税务局全面接受纳税人关于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的有关咨询和解答。市局将对12366纳税服务热线接线员进行辅导和培训,并采取在《西安晚报》、《西安日报》头版、发送手机短信、接受媒体采访的方式对有关事项进行宣传和解释。各局接此通知后,请务必组织好对相关岗位人员的辅导和培训工作,注意对纳税人相关信息的保密工作,并采取一定方式加强对辖区内重点行业和个人的宣传力度,做好报表、工作通告的领发张贴等工作。市局继续把贯彻《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办法(试行)>的通知》的各项工作列为2008年度所得税管理的重点工作,加大对落实情况的考核。
 
                                             西安市地方税务局
                                             二00七年十二月十日
 
  附件:年所得12万元以上纳税人自行纳税申报情况统计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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