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号:西地税发[2007]123号 状态:有效 发文日期:2007/4/10
各分(县)局、稽查局: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焦煤资源税适用税额标准的通知》(财税[2007]15号)转发给你们,请依照执行。
2007年4月10日
———————————————— 对应法规 ————————————————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焦煤资源税适用税额标准的通知》(财税[2007]15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