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号:鄂地税发[2012]13号 状态:有效 发文日期:2012-2-7
各市、州、林区、县(市、区)地方税务局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转让自然资源使用权营业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6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〇一二年二月七日
———————————————— 对应法规 ————————————————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转让自然资源使用权营业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6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