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号:市国税发[2004]140号 状态:有效 发文日期:2004/4/20
市国税各分局、各县(区)国税局:
现将《陕西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延长国务院各部门机关服务中心有关税收政策执行期限的通知>的通知》(陕国税发[2004]82号)转发给你们,请依照执行。
陕西省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延长国务院各部门机关服务中心有关税收政策执行期限的通知》的通知
各设区市、杨凌地方税务局,省地方税务局各直属机构: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延长国务院各部门机关服务中心有关税收政策执行期限的通知》(财税[2004]42号)转发给你们,请依照执行。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延长国务院各部门机关服务中心有关税收政策执行期限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财政部驻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例市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务院各部门机关服务中心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9]43号)执行时间已于2003年底到期。为继续支持国务院各部门机关后勤管理体制改革工作的顺利进行,经国务院批准,现就国务院各部门机关服务中心执行有关税收政策问题明确如下:
对机关服务中心有关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企业所得税等税收征免政策,继续按照财税字[1999]43文件的有关规定执行,执行期限为2004年1月1日至2005年12月31日。
请遵照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