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号:市国税发[2006]343号 状态:有效 发文日期:2006/10/16
各区、县国税局:
现将《陕西省国家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通知》(陕国税发[2006]133号)转发给你们,清依照执行。
2006年10月16日
———————————————— 对应法规 ————————————————
《陕西省国家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通知》(陕国税发[2006]133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