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号:西地税发[2006]281号 状态:有效 发文日期:2006/10/20
各分(县)局、稽查局: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兵器工业集团公司和兵器装备集团公司所属企业城镇土地使用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6]92号)转发给你们,请依照执行。
上述企业主管地税部门要对企业占地面积,办公、生活区面积,其他用地土地面积以及单位税额进行认真调查,准确划分征免范围。税款征免情况于每年11月20日前报市局。
2006年10月20日
———————————————— 对应法规 ————————————————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兵器工业集团公司和兵器装备集团公司所属企业城镇土地使用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6]9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