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号:陕地税发[2005]142号 状态:有效 发文日期:2005/11/29
各设区市、杨凌地方税务局,省地方税务局各直属机构:
近接《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近期部分省市国税局发生重大交通事故的情况通报》(国税发明电[2005]41号),通报了全国税务系统两起重大交通事故:一起是11月10日,青海省国税局财务处处长寇宁、省局干部辛海和海西州国税局副局长白晓光,乘坐由省局司机陈建杰驾驶的汽车,前往海西州检查工作。途中因路面狭窄,弯道过急,加之车速快而发生车祸,上述4人均死亡;另一起是11月11日,天津市蓟县国税局第七税务所干部匡思普在驾驶私车回家途中,由于中午饮酒过量,违章超速驾驶,连续撞倒村民2人并致死,被公安机关依法刑事拘留,定性为重大肇事逃逸交通事故。
今年以来,全省地税系统也陆续发生了几起车辆交通事故,造成了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既给单位带来了不良影响,也给当事人及其家庭造成了很大的经济损失和心理痛苦。这些事故暴露出我们有些地税机关在车辆管理工作中还存在一些严重的问题,也反映出个别税务人员安全意识淡漠,甚至违规违纪,教训极其深刻。根据总局的文件和省局领导的批示精神,现就进一步做好全系统的车辆安全管理工作重申如下要求,各级地税机关必须严格贯彻执行。
一、各级地税机关,特别是领导同志一定要时刻牢固树立“安全责任重于泰山”的意识,切实提高思想认识,高度重视车辆安全管理工作。车辆安全管理工作关系到广大税务干部和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关系到维护系统稳定的大局。各级地税机关一定要坚持以人为本,抓好经常性安全教育,做到警钟常鸣;要针对当前私车增多、冬季道路交通状况复杂等情况,切实做好各类驾车人员的安全教育工作,增强安全意识,提高遵守交通法规的自觉性。
二、进一步健全车辆安全管理制度,严格公务用车管理。各级地税机关公务用车要严格执行登记、审批制度,不得公车私用;各级领导干部一律不得驾驶公车,因公用车的,必须由专职司机驾驶;严禁将公车私借给外单位人员和其他人员,若因此造成车辆安全事故的,正式人员按照有关规定予以处分,聘用人员在事故处理后,予以除名,并追究有关负责人的责任;要定期对车辆状况进行安全检查,确保车况良好,严防病车上路。
三、认真吸取教训,积极防范重大交通安全事故发生。近年来发生的重大交通事故绝大部分是由人为因素造成的,其中超速驾驶、疲劳驾驶、酒后驾驶、非驾驶员驾驶所导致的事故尤为突出。各级地税机关一定要有针对性地采取预防措施,经常开展安全检查与安全教育,及时查找车辆管理中的薄弱环节,彻底排除各类事故隐患,及时堵塞漏洞,把事故消灭在萌芽状态。
四、认真落实安全工作责任制和紧急重大情况报告制度。各级地税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要以高度负责的精神,认真落实安全工作责任制和紧急情况报告制度。一旦发生重大伤亡事故,必须立即向上级报告,并抓紧查明原因,依法依纪严肃追究当事人和有关领导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