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号:市地税字[2003]51号 状态:有效 发文日期:2003/2/13
市地税一分局、二分局、高新、涉外、经济、碑林、新城、莲湖、雁塔、未央、灞桥分局:
为了进一步加强车船使用税(车船使用牌照税)的委托代征工作,落实税源控制,杜绝税款流失。根据市局的安排部署和西安市地方税务局、西安市公安局《关于由西安市地税二分局委托西安市交警支队代收代缴车船使用税的通知》(市地税发[2001]143号)的精神,西安市地方税务局第二分局、西安市地方税务局涉外分局和西安市公安局交通管理支队于2003年1月联合下发了市地税二告字[2003]1号《关于做好2003年度城郊六区范围内车船使用税(车船使用牌照税)征收工作的通告》(见附件),各分局应严格按照此通告的内容,积极配合贯彻落实,对本辖区范围内的所有应税车辆均应由西安市交通管理支队代收代缴车船使用税(车船使用牌照税),除稽查局查补税款和分局在清算结算中查补税款外,一律不得再自行开票征收车船使用税(车船使用牌照税)。
各局要在办税服务厅、管理科、税务所及本局所在行政区划内的省、市、区委和政府及街道办事处的规定宣传位置张贴通告,并深入到单位进行广泛的宣传,以便于纳税人及时了解车船使用税(车船使用牌照税)代征办法、缴纳事项和减免税审批程序,保证车船使用税(车船使用牌照税)及时足额入库和委托代征工作的顺利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