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号:市地税发[2004]37号 状态:有效 发文日期:2004/2/19
市地税各分局、稽查局,各县地税局:
为了进一步加强车船使用税和车船使用牌照税(以下简称车船使用(牌照)税)的征收管理,强化税源监控,堵塞漏洞,保证车船使用(牌照)税及时足额征收入库,根据市局的安排部署,西安市地方税务局稽查三局、西安市地方税务局涉外分局和西安市公安局交通管理支队于近日联合下发了《关于做好2004年度城郊六区范围内车船使用(牌照)税征收工作的通告》(见附件),请予以广泛宣传,并结合以下要求贯彻落实。
一、城郊六区各分局和稽查局应严格按照《通告》的规定,积极配合做好贯彻落实工作。对当年度本辖区范围内的所有应税车辆均应由西安市公安局交通管理支队所属各交管大队(含高新分局交巡警大队)和西安市车辆管理所代征车船使用(牌照)税。
二、在城郊六区范围内,各局除查补征收以前年度偷、漏税款外,一律不得再自行开票征收车船使用(牌照)税。
三、城郊六区各局要在办税服务厅、管理科、税务所及本局所在行政区划内的省、市、区委和政府及街道办事处的规定宣传位置张贴《通告》,并深入到各单位进行广泛的宣传,以便于纳税人及时了解车船使用(牌照)税征收办法、缴纳事项和减免税审批程序等,保证车船使用(牌照)税及时足额入库和委托代征工作的顺利实施。
四、非城郊六区各局要积极贯彻落实《市政府关于加强车船使用税征管工作专题会议纪要》([2003]132号)精神,结合当地实际,认真分析目前车船使用(牌照)税征收工作中存在的问题,积极依靠政府的领导和支持,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继续完善和加强对车船使用税的征收管理工作,使车船使用(牌照)税的征管水平再上一个新台阶。
附件:西安市地方税务局稽查三局、西安市地方税务局涉外分局、西安市公安局交通管理支队关于做好2004年度城郊六区范围内车船使用(牌照)税征收工作的通告
为了加强税源控管,杜绝税款流失,保证车船使用税(车船使用牌照税)及时足额征收入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使用税暂行条例》、《陕西省车船使用税实施细则》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使用牌照税暂行条例》的规定,现将2004年度我市新城区、碑林区、莲湖区、雁塔区、未央区、灞桥区等城郊六区行政区划范围内的(含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经济技术开发区、曲江旅游开发区)车船使用税和车船使用牌照税(以下统称车船使用(牌照)税)征收工作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征收办法
2004年度车船使用(牌照)税由西安市公安局交通管理支队所属各交管大队和西安市车辆管理所代征。
二、纳税义务人
拥有并且使用车辆的单位和个人,为车船使用(牌照)税纳税义务人。
三、申报纳税期限
车船使用(牌照)税的申报纳税期限为:2004年2月1日至9月30日:新购置车辆在办理机动车牌照手续前申报缴纳税款。
四、申报纳税地点
新购置车辆在办理机动车牌照时,由交警支队车辆管理所代征车船使用(牌照)税。
除新购置车辆外的其他应税车辆由各交管大队及高新分局交巡警大队代征车船使用(牌照)税。
五、税款的申报及缴纳
车船使用税纳税义务人要在规定的申报期内到所属交管大队如实办理纳税申报并缴纳税款。
车船使用牌照税纳税义务人持车辆户籍本、行车执照、营业执照、高新技术企业认定书(或先进技术企业认定书、出口企业认定书)原件及复印件到西安市地方税务局涉外分局办理纳税确认手续,凭该局出具的确认证明,按照车船使用牌照税的征收标准申报缴纳税款。
纳税人完税后同时领取完税凭证和车船使用税税讫标志卡。纳税人领取的完税凭证和车船使用税税讫标志卡必须是填写项目齐全、内容完整的有效凭证。
六、减免税手续的办理
对于符合税法规定的减免税车辆,纳税人应到西安市地方税务局稽查三局或涉外分局办理减免税审批手续;未办理减免税审批手续的一律按规定缴纳税款。
凡申请减免车船使用税的纳税人、应提供本单位经济性质证明文件、车辆户籍本、行车执照原件及复印件到西安市地方税务局稽查三局办理减免税审批手续。
凡申请减免车船使用牌照税的纳税人,应提供车辆户籍本、行车执照、营业执照、高新企业认定书(或先进技术企业认定书、出口企业认定书)原件及复印件到西安市地方税务局涉外分局办理减免税审批手续。
新车在挂牌之前办理减免税手续;原有车辆减免税手续集中在三月底前办理。
七、违章处理
对未按规定期限申报缴纳车船使用(牌照)税的单位和个人,在查验补税时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对拒不缴纳车船使用(牌照)税或偷逃税款的单位和个人,一经查实,将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有关规定予以处罚;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八、征收标准
附件:陕西省机动车车船使用税税目税额表
项 目
计税单位
年税额
23座以下
辆
每辆280元/年乘人车辆 23座以上(含23座)
辆
每辆320元/年
两轮摩托车
辆
每辆40元/年
摩托车
三轮摩托车
辆
每辆52元/年载货汽车
按净吨位 每吨60元/年客货两用车
载人按140元/辆+
载货按60元/吨
注:1、挂车根据乘人数或载重吨位,分别按乘人或载货汽车税额的70%计算。
2、客货两用汽车,乘人部分按乘人汽车税额减半征收,载货部分按机动载货汽车税额征收。
3、新购、新用及恢复行驶车辆,由纳税人提出证明、经税务机关审核相符者,可分月计税,在一个月内使用不满十五日的不征税,满十五日的按一个月计税。
附件:陕西省机动车车船使用牌照税税目税额表
项目
计税单位
年税额乘人车辆
辆
每辆228元/年
两轮摩托车
辆
每辆36元/年
摩托车
三轮摩托车
辆
每辆52元/年载货汽车
按净吨位 每吨60元/年客货两用车
载人按114元/辆+
载货按60元/吨
九、政策咨询事宜
(一)地税机关
西安市地方税务局
地址:小寨西路83号
电话:87663570
西安市地方税务局稽查三局
地址:南院门5号
电话:87256579
西安市地方税务局涉外分局
地址:小寨西路83号
电话:87663511
(二)公安交通管理机关
单 位
地 址
电 话
西安市公安局交通管理支队
环城西路23号
88622944
西安市交通管理一大队
乐居坊131号
82223119
西安市交通管理二大队
友谊西路12号
87800039
西安市交通管理三大队
太阳庙门47号
87613045
西安市交通管理四大队
西四路13号
87418202
西安市交通管理五大队
青年路81号
87314345
西安市交通管理六大队
团结西路62号
84260020
西安市交通管理七大队
万年路23号
83066276
西安市交通管理八大队
北郊肖家村街口
86253791
西安市交通管理九大队
红庙坡兴中路34号 86262445
西安市交通管理十大队
东郊电场西路12号 83519924
西安市交通管理十一大队 西影路605号
85536386
西安市车辆管理所
郭社长安产业园路口 85612834
西安市高新分局交巡警大队
高新一路8号
88327771
西安市车辆管理所西区分所 西部车城
882378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