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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分类-地方法规

陕西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契税纳税申报表式样及有关事项的通知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3-01-23  浏览次数:168
核心提示:文号:陕地税函[2006]83号  状态:有效  发文日期:2006/11/9各设区市、杨凌示范区财政局:  按照房地产税收一体化管理的
文号:陕地税函[2006]83号  状态:有效  发文日期:2006/11/9
 
各设区市、杨凌示范区财政局:
 
  按照房地产税收一体化管理的要求,国家税务总局对1997年印发的《契税纳税申报表》式样进行了调整,现将调整后的样表印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实际对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调整后的纳税申报表式样为全省统一格式,由省级契税征收机关印制。
 
  二、契税征管必须实行纳税申报。契税纳税人必须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依照契税征收机关确定的申报期限、申报内容如实办理纳税申报,同时报送纳税申报表及契税征收机关要求纳税人报送的其他纳税资料。契税征收机关必须建立、健全纳税人自行申报纳税制度。
 
  三、根据房地产税收一体化管理的要求,为多渠道采集营业税等相关税种的税源信息,调整后的纳税申报表增加了转让方信息栏目。
 
  四、为便于税源管理,调整后的纳税申报表增加了承受方和转让方的识别号栏目。承受方、转让方是单位的,其识别号为税务登记号或组织机构代码;承受方、转让方是个人的,其识别号为个人身份证号或护照号。
 
  五、房地产管理部门如果采用丘号、幢号、房号相结合的方式唯一地确定房地产的位置,同级征收机关在受理契税申报时,应采集丘号、幢号、房号等房地产信息,纳税申报表中应相应记录丘号、幢号、房号等信息。
 
  六、新的纳税申报表从2006年7月1日起实行。
 
    附件:
 
    陕西省契税纳税申报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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