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号:陕地税函[2005]153号 状态:有效 发文日期:2005/9/26
宝鸡市财政局:
你局《关于企业改制重组有关契税政策的请示》(宝市财办农税[2005]15号)收悉,现批复如下:
企业改制过程中,对原企业划拨用地经批准变为出让用地,然后再转让给改制重组后企业的,原企业应依法缴纳契税,其计税依据为应补缴的土地出让金和其他出让费用;对原企业划拨用地经批准收回,再出让给改制重组后企业的,改制重组后企业应依法缴纳契税,其计税依据为土地评估价格。
二○○五年九月二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