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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分类-地方法规

陕西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企业改制重组有关契税政策的批复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3-01-23  浏览次数:188
核心提示:文号:陕地税函[2005]153号  状态:有效  发文日期:2005/9/26宝鸡市财政局:  你局《关于企业改制重组有关契税政策的请示
文号:陕地税函[2005]153号  状态:有效  发文日期:2005/9/26
 
宝鸡市财政局:
 
  你局《关于企业改制重组有关契税政策的请示》(宝市财办农税[2005]15号)收悉,现批复如下:
 
  企业改制过程中,对原企业划拨用地经批准变为出让用地,然后再转让给改制重组后企业的,原企业应依法缴纳契税,其计税依据为应补缴的土地出让金和其他出让费用;对原企业划拨用地经批准收回,再出让给改制重组后企业的,改制重组后企业应依法缴纳契税,其计税依据为土地评估价格。
 
                                             二○○五年九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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