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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分类-地方法规

陕西省铜川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货物运输业税收征收管理规定(试行)》的通知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3-01-23  浏览次数:186
核心提示:文号:铜地税发[2010]60号  状态:有效  发文日期:2010/5/7宜君县地方税务局、各分局,市局直属机构:  现将《货物运输业
文号:铜地税发[2010]60号  状态:有效  发文日期:2010/5/7
 
宜君县地方税务局、各分局,市局直属机构:
 
  现将《货物运输业税收征收管理规定(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并将执行中发现的问题及时向市局反馈。
 
                                             二〇一〇年五月七日
 
铜川市地方税务局货物运输业税收征收管理规定(试行)
 
  第一条 为了加强货物运输业税收征收管理,提高科学化、精细化、专业化管理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以下简称《税收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以及其他相关的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依照税法规定应在铜川市范围内缴纳货物运输业税收的单位和个人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本规定以国家税务总局制定的《货物运输业营业税征收管理试行办法》、《运输发票增值税抵扣管理试行办法》、《货物运输业营业税纳税人认定和年审试行办法》、《货物运输业发票管理流程实施方案》为前提。
 
  第四条 本规定涉及的“货物运输业税收”是指交通运输业的营业税、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车船使用税、城市维护建设税、印花税、教育费附加等各项税费。
 
  第五条 货物运输业营业额为从事货物运输劳务取得的运费收入及价外费用。联运业务以其向货主收取的运费及价外费用减去付给其他联运合作方运费后的余额为营业额。
 
  第六条 货物运输业纳税人收取的挂靠车辆管理费按“服务业”税目征税。
 
  第七条 从事货物运输劳务的纳税人应交纳的营业税、城市维护建税、教育费附加、印花税、个人所得税、水利建设基金于次月15日前按月申报缴纳;房产税于每年四月、十月15日前申报缴纳;土地使用税于季末次月15日前按季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季末次月15日前按季预缴,年终汇算清缴。
 
  第八条 货物运输企业自开票纳税人资格由主管税务所、县(区)税务局或市直属税务分局、市局三级认定审批。各基层单位必须按规定对审批事项明确提出初审、复审意见,按规定格式报市局审批。
 
  第九条 货物运输业发票管理
 
  货物运输企业的发票管理由各级税务机关征管部门负责。
 
  (一)货物运输业发票领购。
 
  1.自开票纳税人开具增值税抵扣运输发票资格根据国税发[2003]121号文件的规定审核认定。
 
  2.已认定的自开票纳税人领购发票按月供应,企业需提供承运合同、营运车辆清单、公安机关交管部门核发的机动车行驶证,税务机关经过审核测算发售发票,纳税人运输车辆年度中间发生增减变化,于发生变化次月10日前提出申请,经审核后可从下月起调高(或调减)限额。纳税人实际开票金额连续2个月低于核定限额的,主管税务机关应在2个月后的次月10日前调减核定限额。纳税人集中某月开具发票数额超过当月核定最高限额的,由纳税人提出申请,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后可调高税控盘开票限额。发票开具完成后,再调回原限额。纳税人的开票限额无论如何调整均不能超过年最高核定限额 。
 
  3.申请代开《公路、内河货物运输业统一发票(代开)》的纳税人,在向税务机关申请开具发票时,应当认真填写《代开发票申请表》,并需提供以下资料:
 
  (1)经办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2)付款方(或接受劳务服务方)对发生的劳务服务项目、金额等出具的书面确认证明;
 
  (3)承运方《税务登记证》副本复印件、《道路运输许可证》副本复印件、运输合同等。
 
  4.货物运输企业需要使用普通发票,应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书面申请,填写《领购发票开户审批表》,提供税务登记证副本、法人身份证、领购发票人员身份证复印件,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后方可领购。
 
  5.对货物运输企业自开票纳税人的发票领购进行份额管理,企业每次领用不得超过10份,特殊情况经主管税务机关核准不得超过15份。
 
  (二)货物运输业发票开具。
 
  1.自开票、代开票纳税人开具发票必须填写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名称和纳税识别号。自开票纳税人填开的发票要加盖企业财务印章,地税机关代开发票时加盖“代开发票专用章”。
 
  2.货物运输企业开具普通发票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限、顺序、逐栏、全部联次一次性开具,并加盖财务专用章或发票专用章。
 
  (三)货物运输业发票核销。
 
      货物运输企业使用发票按月核销,企业核销发票填写表的内容包括:核销票号、开票金额、已缴税款、完税证或缴款书号等,经税收管理员、所长(科长)逐级核对无误后签字核销。
 
  第十条 根据对地区行业经营情况调研测算,自开发票限额暂确定为7500元/吨月(按载重吨位计算)。
 
  第十一条 货物运输企业的税收征收管理
 
  货物运输企业的税收征收管理由主管税务机关负责。
 
  (一)货物运输企业代开发票纳税人的税收征收管理:
 
  1.代开发票纳税人代开货物运输业发票时,按开票金额的3%征收营业税,按应缴纳营业税税额的7%计算征收城市维护建设税,按应缴纳营业税税额的3%计算征收教育费附加,按合同(协议)金额或开票金额80%的万分之五征收印花税,按开票金额的万分之八征收水利建设基金,同时,按开票金额的2.5%预征所得税。
 
  2.代开票纳税人的承包承租挂靠的车辆不能如实记账的,根据《税收征管法》的规定实行“定期定额”的征收管理办法征收。以被挂靠方为纳税主体,由主管税务机关负责对挂靠的营运车辆核定税额,并由被挂靠方扣缴税款。
 
  3.代开票纳税人应向主管税务机关如实报告挂靠车辆和吨位数,经主管税务机关核实,报各局评定税领导小组集体审定后,作出“定期定额”征收税款决定,填发《核定(调整)定额通知书》送达纳税人执行。
 
  4.代开票纳税人在代开发票时,应按代开的货物运输业发票注明的运费和其他价外收费总金额为依据计征税费。对开票金额大于核定月营业额的,不再缴纳核定定额税款(费),如月核定定额税款(费)已征,可抵顶纳税人下期应纳税款(费);对于开票金额小于核定月营业额的,应按核定税额(费)征收。
 
  5.代开发票的纳税人年度内因纳税人经营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车辆的增减变化或重大交通事故等),确需调整核定定额的,由被挂靠方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供主管税务机关要求的相关证明资料。经主管税务机关调查核实,并书面报告各局定税领导小组批准后,由各局填发《核定(调整)定额通知书》送达纳税人执行新的定额标准。
 
  (二)货物运输企业自开发票纳税人的税收征收管理:
 
  1.自开发票纳税人自有车辆运输收入按开票金额的3%征收营业税,按应缴纳营业税税额的7%计算征收城市维护建设税,按应缴纳营业税税额的3%计算征收教育费附加,按合同(协议)金额或开票金额80%的万分之五征收印花税,按开票金额的万分之八征收水利建设基金。
 
  2.自开票纳税人自有车辆指:
 
  (1)在固定资产账簿中进行核算并拥有产权的车辆;
 
  (2)购买的新车必须提供国税部门出具的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公安部门发放的机动车登记证书,并在会计账簿中进行核算;
 
  (3)购买的二手车必须提供国税部门出具的旧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公安部门制作的机动车登记过户证书,并在会计账簿中进行核算;
 
  (4)投资入股的车辆必须提供投资入股的章程协议、出资证明、资产交割清单、中介机构验资报告,并在会计账簿中进行核算;
 
  (5)融资租赁的车辆必须提供租赁合同,并在会计账簿中进行核算;
 
  (6)消费信贷的车辆必须提供消费信贷抵押合同,并在会计账簿中进行核算。
 
  3.挂靠车辆指:
 
  (1)以被挂靠方名义对外经营,并由被挂靠方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2)经营收支全部纳入被挂靠方财务会计核算;
 
  (3)利益分配以被挂靠方的利润为基础;
 
  (4)签订有公证部门公证的使用期在一年以上并报税务机关备案的真实有效挂靠合同。
 
  4.税务所(管理科)对货物运输企业自开票纳税人的日常管理实行合同、车辆备案制。纳税人每月10日前报送《货物运输企业自开票纳税人车辆增减变动及限额使用统计表》、《货物运输企业自开票纳税人运输合同统计表》、《货物运输企业自开票纳税人应税收入项目统计表》、《货物运输企业自开票纳税人运输发票清单》等纸质报表及电子报表。
 
  5.税收管理员对自开票纳税人经营情况,发票开具情况进行全方位跟踪管理,对超限额开票的企业依托纳税评估、预警值测算,及时发现问题,提醒企业规范履行纳税义务,坚决杜绝虚开代开发票。
 
  (三)货物运输企业房产税,自用的房产从价计算纳税,税率为1.2%,自用房产年应纳税额=(自有房产原值-租出房产原值)×(1-20%)×1.2%;出租的房产从租计算纳税,税率为12%,出租房产应纳税额=租金收入×12%。
 
  (四)货物运输业城镇土地使用税以纳税人实际占用的土地面积为计税依据,按照当地政府确定的土地等级适用税额计算征收。
 
  (五)货物运输业车船税由纳税人所在保险机构代收代缴,纳税人在购买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的同时缴纳车船税。
 
  (六)主管税务机关要加强对货物运输企业的日常管理,不定期对有关事项进行审核检查,发现有违反自开票纳税人资格有关规定的,提出明确意见,逐级上报处理。市局对货物运输业自开票纳税人的资格及实际经营情况实行不定期抽查。
 
  第十二条 货物运输业自(代)开票纳税人资格的认定审批程序依次是:基层主管税务所(管理科)负责初审,提出明确意见;县(区)税务局或直属税务分局流转税管理部门复核,并提出明确意见;市局最终审批认定。
 
  第十三条 货物运输业自(代)开票纳税人年审的程序依次是:基层主管税务所(管理科)——纳税人——文书受理岗——税收管理岗;县(区)税务机关或直属税务分局流转税管理部门;市局流转税管理部门。
 
  第十四条 纳税人及税务人员在操作过程中出现的违规问题,按照税收管理权限、现行制度规定作相应处理。
 
  第十五条 货物运输业纳税人因不可抗力的原因,不能按期缴纳税款的,应严格按照《税收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如实填报《延期缴纳税款申报申请表》,逐级上报,经省地税局批准后,方能延期缴纳税款。
 
  第十六条 货物运输业的纳税人符合法定减免税条件以及因特殊困难需要减免税的,应向主管税务机关写出书面申请,并附相关的《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机动车行驶证》、《道路运输许可证》、《身份证》复印件等资料,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办理减税、免税手续。享受减税、免税优惠的纳税人,减税、免税条件发生变化的,应当自减免税条件变化之日起15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报告;对不符合减税、免税条件的应当依法履行纳税义务,未依法纳税的,主管税务机关应当予以追缴,并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十七条 建立货物运输业税收协税护税网络。地方税务机关应根据自身实际,主动加强与交警、交通、工商、国税等部门的工作联系,实现信息共享,强化对货物运输业税源的追踪管理。
 
  第十八条 本规定由铜川市地方税务局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规定从二○一○年五月一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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