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号:陕地税函[2004]125号 状态:有效 发文日期:2004/4/30
各设区市、杨凌地方税务局,省地方税务局各直属机构: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转发国务院办公厅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维护建设税暂行条例>第五条的解释的复函的通知》(国税函[2004]420号)转发给你们,请依照执行。
———————————————— 对应法规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转发《国务院办公厅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维护建设税暂行条例〉第五条的解释的复函》的通知(国税函[2004]420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