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号:市地税发[2004]169号 状态:有效 发文日期:2004/6/7
市地税各分局、稽查局,各县地税局:
现将《陕西省地方税务局转发<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维护建设税暂行条例>第五条的解释的复函的通知》(陕地税函[2004]125号)转发给你们,请依照执行。
———————————————— 对应法规 ————————————————
陕西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转发国务院办公厅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维护建设税暂行条例>第五条的解释的复函的通知》的通知(陕地税函[2004]125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