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号:市地税发[1998]233号 状态:失效 发文日期:1998/12/20
市地税各分局、各区县地税局:
陕西省财政厅,陕西省地方税务局日前转发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继续免征三峡工程建设基金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的通知》(财税字[1998]93号),现再转发给你们,请依照执行。
———————————————— 对应法规 ————————————————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继续免征三峡工程建设基金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的通知》(财税字[1998]93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