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号:湘财税[2012]21号 状态:有效 发文日期:2012-3-11
各市州、省直管县市财政局、国税局、地税局:
现将《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参与政府统一组织的棚户区改造支出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2]12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湖南省财政厅
湖南省国家税务局
湖南省地方税务局
二零一二年三月十一日
———————————————— 对应法规 ————————————————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参与政府统一组织的棚户区改造支出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2]12号)